|
一是完善征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用地,统一由旗县市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根据产业政策供地。在充分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逐级报批。二是完善征收补偿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以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做到“同地同价”。土地补偿费按照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6倍,给予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置补助费按照前三年平均亩产值的6倍发放给被征地农牧民个人。三是结合实施围封转移政策,安排被征地农牧民进城经商或从事奶牛养殖及第三产业。截至目前,全盟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17个,征地费共计1249.83万元,全部足额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牧民手中,保障了农牧民的生产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