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发展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产业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并监督实 施;
2 、研究拟定全盟农村牧区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可持续发展、防灾抗灾、农牧业产业化政策、结构调整、资源 配置,提出农畜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财政补贴政策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组织农牧业法律、法规起草工作;
4 、监督减轻农牧民负担政策的落实和耕地、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落实、流转工作;
5 、负责指导农牧民技术培训、农牧民劳务输出、农牧民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6 、负责草地资源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监测和治理规划、草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及草原监理工作;
7 、组织实施 “ 围封转移 ” 战略、落实 “ 草畜平衡制度 ” 和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制度;
8 、负责编制草原防火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及物资储备工作;
9 、负责规划和监督管理农作物、畜禽良种、牧草种子的培育、引进、调出和推广工作;
10 、负责农药药政药检、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11 、组织监督对全盟植物、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通报并组织扑灭。
12 、管理锡盟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
13 、贯彻执行和自治区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法规,指导全盟乡镇企业工作。
14 、指导和协调农牧场、种畜禽场、良种场的经济和发展工作。
15 、研究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发布农牧业产业产品及生产资料供求等经济信息。
16 、拟定全盟农牧业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农牧业优质产品、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 和农牧业优质新品种的保护工作。
17、管理奶牛养殖工作; 组织协调种子、种畜禽、农机等农牧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 盟内生产的种子、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草籽等产品的登记发证和农牧机安全监理、饲料安全工作 等。